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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头条  >  生活  >  广西一公职人员先后7次盗取帮扶对象救济款被判刑<第1261期>
广西一公职人员先后7次盗取帮扶对象救济款被判刑<第1261期>
2020年05月29日 09:50   浏览:302   来源:浦北检察

先后7次盗取帮扶对象救济款,这名公职人员被判了!


5月27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职人员盗取贫困户财产案件,大化县共和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干部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陆某,女,系大化县共和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干部。2017年以来,陆某作为共和乡水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韦某民的帮扶联系人。2019年7月,陆某以填写帮扶手册、帮助贫困户韦某民办理慢性病卡等为由,从韦某民处获取帮扶手册、广西农村信用社存款存折及密码等资料。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未经韦某民的许可,先后七次擅自从韦某民存款存折中领取扶贫、救济款共计人民币121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陆某庭上受审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陆某在获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存折和密码后,未经对方同意先后7次从帮扶对象贫困户的存折中支取属于救济、扶贫性质的款项共12100元,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数额较大合法财产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陆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盗窃的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救济款项,且被告人系贫困户的帮扶联系人,陆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与民争利行为,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判决如: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旁听庭审


该案系大化法院审理的首例公职人员盗取贫困户财产案件。大化县纪委监委4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同时,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播放量达1500余次。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图文来源:浦北检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投稿合作:18077758155 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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